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重点单位”包括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 自动监控 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重点单位”包括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重点单位”包括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